和解
「私下和解」與「鄉鎮調解」之法律效力
一、「私下和解」的法律效力
「和解」,有使當事人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
效力。
1、當事人因和解而拋棄之權利,不能重為主張。(除非意思表示有瑕疵,而
有無效或得撤銷。)
2、當事人間取得和解契約所明訂之權利。
3、和解契約無執行力,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
和解契約,他方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義務,俟判決確定後,
依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。(和解契約不履行,當然亦得不提出訴訟,以
聲請支付命令、調解等方式求償。)
二、「鄉鎮調解」的法律效力
1、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,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、告訴或自訴。(民
事、刑事)
2、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;經法院核定之
刑事調解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
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。
3、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,調解成立,並
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,經法院核定者,視為於調解成立
時撤回告訴或自訴。
4、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,經調解不成立時,鄉、
鎮、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,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
偵查,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。
「鄉鎮調解」的法律效力
1、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,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、告訴或自訴。(民
事、刑事)
2、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;經法院核定之
刑事調解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
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。
3、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,調解成立,並
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,經法院核定者,視為於調解成立
時撤回告訴或自訴。
4、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,經調解不成立時,鄉、
鎮、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,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
偵查,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