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離婚 按戶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「離婚,應為離婚登記。」、戶籍法第34條規定「離婚登記,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。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、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,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。」,故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時,除雙方當事人原則上應協同到場外,並應提出: 離婚登記申請書 離婚協議書 雙方當事人身分證 照片 戶口名簿 印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