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判決塗銷登記事宜
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8430號函 【要旨】:關於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判決塗銷登記事宜:
一、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法院判決塗銷,原設定之抵押權不受影響。登記機關辦理塗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,仍應保留他項權利部,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抵押權人,為本部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台(七六)內地字第四八0七四七號函所釋示。
惟查現行作業系統,他項權利部無法單獨存在,故為因應登記實務之需要,同意貴處所擬意見,僅塗銷所有權部,並以一般註記事項「00」 將辦理塗銷所有權之情形,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。
二、修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「判決塗銷」、「和解塗銷」及「調解塗銷」。
※土地登記規則§144條:(塗銷登記)
Ⅰ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,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:
一、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。
二、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。
Ⅱ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,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。